
公告日期:2025-08-28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保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规范河南豫能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制度》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保密制度适用人员: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于所任公司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前述统称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和参股公司发生的对公司有重大影响
或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对其保密要求也应遵循本制度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
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与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重大事件;
(三)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四)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五)与公司股票发行、股票回购、股票拆细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五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制定保密措施。所有的
对外信息传递工作,均应由董事会秘书依法合规进行。董事(不包括兼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除非获得董事会的书面授权并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得向外传递非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六条 公司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
内容应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上市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
第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
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应严格遵循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非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立即公开披露该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先于董事会公告对外界进行盈利预测。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在使用财务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或对某项重要
事件进行表述时,均以公司已对外公告的内容为准,不得擅自改动。
第十条 公司可以将非公开重大信息提供给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
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融资方,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师、律师、投资银行等。
公司在向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非公开重大信息前,应核实是否确属必要,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承诺其因特定的工作关系获得的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在正式公开披露前完全保密,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进行内幕交易。否则,公司不得提供该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消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入或卖
出持有的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第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
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信息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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