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行为的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
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巨潮资讯网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等重大合同签署活动;
(十八)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季度、半年度、年度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与登记管理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上市公司内部和外
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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