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
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对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各项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有权获取相应报酬。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主要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筹备董
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等事务。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交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资源支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当按照要求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业务
培训。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参加业务培训等相关活动提供保障。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
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深交所,深交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第十一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向深交所报送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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