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及《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不一致、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和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公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不一致、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
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工作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20%)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预告与相关定期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20%)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公司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制作、信息披露工作相关的人员。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整理有关资料并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情况,公司管理层提出处理意见,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七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包括如下情形:
(一)依据《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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