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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港口:首席执行官工作细则(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席执行官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 28 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首席执行官(CEO)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1
第三章 首席执行官(CEO)的权限......2
第四章 首席执行官(CEO)工作机构及工作程序......4
第五章 首席执行官(CEO)的职责与考核......5
第六章 附 则......7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席执行官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公司依法设置首席执行官(CEO)、首席运营官(COO)、总经
理、副总经理。首席执行官(CEO)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首席执行官(CEO)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首席执行官(CEO)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公司首席执行官(CEO):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聘任的首席执行官(CEO),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首席执行官(CEO)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
担任公司首席执行官(CEO)。

第六条 公司设首席执行官(CEO)、首席运营官(COO)各 1 名,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首席执行官(CEO)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经理。

公司首席执行官(CEO)、首席运营官(COO)、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以及董事会认定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士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首席执行官(CEO)每届任期 3 年,首席执行官(CEO)连聘可
以连任。

第八条 首席运营官(COO)、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
顾问(首席合规官)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参照首席执行官(CEO)执行。

第三章 首席执行官(CEO)的权限

第九条 首席执行官(CEO)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
权。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范围,首席执行官(CEO)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草拟和实施公司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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