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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港口:对外捐赠管理制度(修订稿)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公司 202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适用范围......1
第三章 对外捐赠概述......1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1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业务范围......2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预算、审批及管理......2
第七章 附 则......3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公司”或“招商港口”)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务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履行公司社会责任和公民义务、有效提升公司品牌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招商港口总部及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有管
理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下属企业”),其他公司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概述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招商港口总部及下属企业将所拥有的
货币资金或非货币性资产自愿无偿赠与受赠人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受赠人是指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
位、政府部门、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社会公共治安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政府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对公司内部职工以及与公司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五条 对外捐赠的原则:

(一) 自愿无偿: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
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二) 权责清晰: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
名义对外捐赠;

(三) 量力而行:公司发生亏损、对外捐赠将导致公司亏损、对外捐赠将
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等情况下,除特殊情况以外,不能对外捐赠;

(四) 公平诚信:海外公益慈善项目的筛选与实施应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
的慈善用途,坚持公平诚信的原则,项目受益对象应为无差别的普通大众,不应
不合理地将受益对象限定于某一特定地理区域或附带其他条件,充分发挥公益慈善社会效应,树立集团良好信誉;

(五) 合法合规:对外捐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
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业务范围

第六条 对外捐赠的业务范围:

(一) 济困、扶贫:帮扶中国贫困地区,特别是国务院国资委确定的定点
扶贫地区。重点是解决当地群众基本生活困难,并致力于提高受援助地区人民自我实现的能力,以实现当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从根本上实现脱贫致富;

(二) 赈灾:为自然灾害而导致生活困难的人民群众提供帮助;

(三) 助医、助学、助教:为贫困地区人民提供医疗帮助,资助特殊疾病
的研治;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提高乡村教师整体素质,提高社会普遍知识水平;

(四) 助残、助孤:帮助孤儿及残疾人士解决生活困难,帮助其他需要关
爱的社会弱势群体等;

(五) 支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

(六) 支持“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的赈灾、济困、助医、助学等社会公
益事业。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预算、审批及管理

第七条 各公司应根据盈利能力、负债水平和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
规范捐赠范围,合理确定捐赠规模,将年度捐赠支出纳入公司预算管理。

第八条 每一财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货币资金和非货币性资产
(以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按如下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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