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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9 21:17:23 股吧网页版
招商港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


(2025 年 8 月 28 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一般规定......1
第三章 交易的禁止和限制......2
第四章 减持公司股份的特殊规定......3
第五章 增持公司股份的特殊规定......4
第六章 申报和信息披露管理......4
第七章 附 则......5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 年修订)》和《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的管理。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
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
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
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的
规定比本制度有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二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
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章 交易的禁止和限制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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