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公司2025年度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权限......1
第三章 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管理和实施......2
第四章 信息披露...... 3
第五章 附 则...... 4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在投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目的,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活动。
第四条 从事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必须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的资金规模应与公司资产结构相适应,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公司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债券等的交易,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章 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权限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的投资权限进行投资操作,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公司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投资金额未达到该标准的办公会行使决策权。
(二)公司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标准的,应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或委托理财(以下简称“投资”),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难以对每次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相关预计额度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超过额度范围。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第三章 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管理和实施
第九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只能在以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名义开设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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