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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9 21:17:22 股吧网页版
招商港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28 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标准......2
第一节 定期报告......2
第二节 临时报告......4
第三节 信息披露的范围......6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11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13
第一节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13
第二节 重大事件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13
第三节 对外披露......14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15
第六章 保密措施......15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15
第八章 违规责任的处理......16
第九章 其 他......16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将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各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和参股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工作人员,部分条款适用于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其中,各子公司应将依法应披露的信息上报至各主管部门,再由相应部门汇报至董事会办公室。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九条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1. 相关信息未泄漏;

2.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3.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

不符合前款要求,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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