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
(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公司 202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要求......1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1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3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3
第六章 信息披露......4
第七章 附 则......4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结合《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
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核,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二)具备规范和完善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及健全的内部基础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三)具备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四)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在承担企业审计工作中未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熟悉并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最近三年在执业活动中未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报股东会批准。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以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
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具体选聘方式及有关要求应遵照公司采购管理相关规定及其他适用的规章制度执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首先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要求及选聘
方式,由审计工作组开展前期准备、调查和资料整理等工作。
第八条 审计工作组根据审计委员会确定的选聘方式组织实施选聘工作,
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工作组,审计工作组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调查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
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查询,还可以要求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现场陈述。
第十条 在调查的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
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任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作为议案的附件,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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