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公司2025年度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1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2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或更换......3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及职权......4
第六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6
第七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的必要条件......6
第八章 附 则......8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
的作用,促进公司独立董事尽责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 4 名,其中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
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
公司董事会下设提名、薪酬与考核、审计等专门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在审计委员会和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 符合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
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最多在 3 家上市公司(包括本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七)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
能力,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独立董事培训。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