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公司2025年度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担保的审查与控制......2
第三章 担保的风险管理......7
第四章 责任和处罚......8
第五章 附 则......9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利益,规范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他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自身的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完毕审议程序后,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按照本制度第十七条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担保对象为非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的,视同公司对外担保,公司应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五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监督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及职责包括:负责财务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财务管理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核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核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对外担保合规性复核及相关信息披露的负责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实施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负责内控审计的
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检查担保业务内控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对参股企业超股权比例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该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应经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并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
公司为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该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公司应当要求该关联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以保证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八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应强化关联担保风险的控制,应采取切实、有效的反担保措施,应要求被担保人或第三方以其资产或以其他有效方式提供价值对等的反担保。
第二章 担保的审查与控制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法人提供担保,由公司提供担保的法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与公司有相互担保关系的单位或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的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及良好的资信状况;
(三)不存在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况。
除非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或为公司开展正常业务经营的需要,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十条 虽不符合前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有必要为其提供担保且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和批准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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