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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港口: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25 年 8 月 28 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完善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审核中的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相关规定及《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事务所派出的向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完成后,由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八条 公司若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作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提出书面意见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形成肯定性或否定性的书面意见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书面意见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深交所的相关规则、《公司章程》及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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