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 28 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人员组成 ......1
第三章 职责权限 ......2
第四章 审计工作组 ......4
第五章 审计委员会会议 ......5
第六章 附 则 ......8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
产运营监督及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切实履行审计委员会的职责,确认公司资产的安全增值,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发挥审计在风险防范中的作用,审查企业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决议等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
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召集人应当为
会计专业人士,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当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 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五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委员连续3次未能亲自出席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审计委员
会会议的,由董事会予以免职。
除出现前款所述情况以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情形外,委员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第十条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委员的辞职适用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或独立董事辞职的相关规定,并由审计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五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一条 董事会依据本工作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免去独立董事委员
所担任的审计委员会职务或者独立董事委员在任期届满前依据本工作细则第十条的规定辞去其担任的审计委员会职务,由此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数目低于本工作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最低人数的,由审计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五至第七条规定补足独立董事委员人数。
第十二条 董事会依据本工作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免去委员所担任的
职务或委员在任期届满前依据本工作细则第十条的规定辞去其担任的审计委员会职务并不影响其在任期内继续行使其作为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所具有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四)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对推进公司法治建设及法律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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