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公司2025年度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1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2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4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监督与管理......5
第六章 附 则......7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
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
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对外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董
事会应当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
情况。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实行募集资
金的专户存储制度。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在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下,经董事会批准后开设专户。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募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内容应遵守监管部门的规定。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条 禁止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
占用或挪用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
使用,未经股东会批准不得改变。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需严格按照公司相关财务制度
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公司应跟踪项目进度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投资项目按
公司承诺计划实施。相关部门应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行,并定期向董事会和公司负责财务管理的部门报告具体工作进展情况。
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项目不能按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时,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项
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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