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重庆宗申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宗申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重庆宗申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以及为其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
(四)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未经董事会许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口头、书面、互联网等任何方式对外发布信息,不得对外发布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内幕信息;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列的重大事件所涉信息;
(三)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第七条规定的内幕信息;
(四)公司定期报告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的相关内容;
(五)《公司章程》规定和公司认定的内幕信息和其他保密信息;
(六)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和应当保密的信息。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一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深交所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深交所,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二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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