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评价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为规范重庆宗申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定期会计报表审计(以下简称“审计”)工作,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
计师事务所”),均遵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选聘。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不得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指定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并
在承担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三)具有规范和完善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及健全的内部基础管理制度;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五)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公开选聘和邀请选聘方式:
(一)公开选聘,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二)邀请选聘,指公司邀请三个(含三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共同对参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考察及筛选,认真调查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诚信记录,并就调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提交给审计委员会;
(二)审计委员会对参与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审议确定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四)公司股东会就聘用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后,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协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审议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选聘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相关资料和审核意见作为提案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
第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公司方可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第四章 续聘和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公司续聘同一审计机构的,可以不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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