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他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在履行审议程序前,报公司比照本制度审批。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七条 被担保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
(二) 不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虽不符合前款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与其发展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该担保风险较小的,经三分之二以上公司董事会成员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
第九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条 公司应组织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审核,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包括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 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在股东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表决须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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