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和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参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执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持有及申报要求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提前 2 个交易日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 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 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 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 按照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的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其他业务规则予以锁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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