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 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二)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股东。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及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将资金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等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 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
其他支出;
(二) 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 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含委托
贷款);
(四) 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五) 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六) 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
购款、资产转让款、 预付款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应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部和审计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七条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并履行相应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规范关联担保行为,严格控制风险:
(一)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关联
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二) 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无论数额大小,应当取得董
事会全体成员 2/3 以上同意且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 审议关联担保时,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责任和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或者授权)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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