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构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互动交流、诉求处理、信息披露和股东权利维护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形成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和回报投资者的公司文化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二) 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基础上,积极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三) 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守底
线、负责任、有担当,培育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六)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应当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提供便利。
公司董事会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
(一) 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其他相关机构或个人。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中与投资沟通有关的内容,应该在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 股东会;
(三)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
(四) 公司网站、电子邮件;
(五) “一对一”沟通;
(六) 公司介绍、宣传手册、邮寄材料等;
(七) 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八) 网络、电视、报刊及其它媒体;
(九) 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现场参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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