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加强经营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徽古麒绒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和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本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办理审计事项,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管理监督的需要,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为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审计部的全面工作,并根据业务规模配备若干相应的审计人员,并按公司的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察体系,对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必要的审计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 根据公司审计工作的需要,经董事长批准,可邀请公司以外的专业审计机构、各职能部门的专业人员参与公司的审计工作项目。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及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
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
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 配合公司外聘审计机构做好专项审计和年度审计工作;
(六) 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参加或者列席公司有关涉及经济事务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及时掌握公
司重大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等事项和重要经济决策、决定
等情况;
(三)审核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检查公司资金和资产,检
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必要时索取相关资料复
印备查;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五)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或个人,报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并经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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