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之
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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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之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5)-05-305
敬启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祺电气”或“公司”)的委托,就雪祺电气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及调整回购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调整相关事项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查阅了雪祺电气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做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
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调整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雪祺电气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调整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以上前提及限定,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一)本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主要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2、2025 年 1 月 6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3、2025 年 1 月 6 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2025 年 1 月 7 日至 2025 年 1 月 16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张贴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
议。2025 年 1 月 17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5、2025 年 1 月 22 日,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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