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工
作
细
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组成...... 1
第三章 职责权限...... 2
第四章 决策程序...... 3
第五章 议事细则...... 4
第六章 附 则...... 6
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公司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范性文件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指导审计部的工作、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均有权提名委员候选人。委员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专业经验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公司董事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情形,否则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独立董事因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等原因导致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予以免除其资格: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委员会纪律的;
(二)未尽勤勉之责,两次无故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或三次不能对应审核事项出具意见的;
(三)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或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四)不宜担任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审计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公司内审部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调审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以供审计委员会决策: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结果;
(六)其他与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相关的文件。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审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的报告和材料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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