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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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制
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2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5
第四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6
第五章 临时报告的披露......11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 15
第七章 保密措施...... 15
第八章 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 16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监督...... 17
第十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17
第十一章 附则...... 18
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审计委员会决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四)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交所和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
请示等文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以下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及其委员;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证券部;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负责人及指定的信息披露人员;
(六)控股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及其他指定信息披露人员;
(七)参股公司由公司委派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九)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和职责的组织、实体或个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披露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
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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