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公
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全体投资者利益,促进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
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一)全资子公司,是指公司投资且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为 100%。
(二)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控股 50%以上,或未达到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作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需遵守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遵守公司关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诚信、公开、透明。
第三条 在本公司总体目标框架下,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
律法规和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合法有效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对本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依照本制度及时、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本公司的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该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
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该子公司下属公司如存在依照本制度应向
母公司汇报的相关事项或备案的相关文件材料,则应由该子公司收集汇总后依照本制度及时履行相关义务。母公司根据管理需要有权就相关子公司管理事项随时向该等子公司或直接向其下属公司核实查证,或要求该子公司下属公司直接依照本制度向母公司汇报的相关事项或备案的相关文件材料。
第六条 对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管理控制,
应比照执行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子公司治理与规范运作
第七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
制定和完善子公司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运作。
第八条 公司通过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办法实现对控
股子公司的治理监控。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应由公司总经理提名,并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由公司推荐的董事原则上应占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或者通过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子公司的董事长应由公司推荐的董事担任。
第十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该在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
的范围内行使职责。子公司的董事、股东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协调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三)保证母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母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母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母公司报告重大信息及重大事项;
(六)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上报母公司判断和指导;
(七)承担母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章程,对母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母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建立规范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并将该制度和职员花名
册及变动情况及时向母公司备案。各子公司管理层的人事变动应向母公司汇报并备案。
第十三条 子公司的证照、三会运作资料等文档应当报公司备案。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遵守公司统一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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