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促进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特制定总经理工作制度。
第二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负责人。总经理对
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对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总经理的聘任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六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
勤勉的义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未满的;
(四)法律法规、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不得担任总经理的情形,同时适用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具
体情形、拟聘任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条件,
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的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
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条件,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和义务
第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签署有关协议、合同或处理有关事宜;
(九)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十)签署公司日常行政、业务文件;
(十一)负责处理公司重大突发事件;
(十二)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或要求拟订应由董事会决议事项的初步方案并报请董事会决议;
(十三)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公司遇有突发重大事项时,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立即
报告董事长。
第十五条 总经理暂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临时授权一名副总经理代行部
分或全部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以下关联交易等交易事项: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不含 30 万元)的关联
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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