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秘书工作职责权限与工作程序,规范董事会秘书行为,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岗位作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
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设证券部作为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管理。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
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 36 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 36 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五)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未满的;
(六)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程序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任期 3 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六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七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
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情形之一;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 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
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 1 名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
责,维护公司利益,并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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