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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4 18:41:55 股吧网页版
海森药业: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5


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与《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方具有相同含义,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往来,包括经营性资金往来和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往来,是指公司与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往来。

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因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为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进行拆借,并为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关联方使用资金的情形。

第五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二章 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询问查实公司关联方的名称或姓名,并制作成详细清单,由董事会办公室留存一份,并交由财务部门留存一份,以备财务人员在支付资金时核查对照。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如实向董事会秘书披露关联方的情况。公司关联方发生变更的,相应的股东、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应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核实后应立即修改关联方清单,并提交财务部门备案一份。

第八条 公司应防止公司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九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实施公司与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

第十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十一条 未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属于公司员工的关联方不得向公司借支或报销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通讯费、招待费,但董事为履行董事职责参加公司会议而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等费用除外。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属于公司员工的关联方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员工的身份,办理公司业务,可以按照公司费用管理规定借支和报销有关费用。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上报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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