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管理效率,保持合理的流动性和资金收益,强化风险控制,保障资金安全,进一步保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的闲置资金,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五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且必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还应遵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内部控制及风险监控管理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二章 决策权限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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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四)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决策程序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严格按第七条的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九条 委托理财金额应当以发生额为计算标准,并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公
司已按照本制度第七条或者第八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三章 日常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为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生产经营需求,结合公司资金安排计划,负责拟定年度委托理财计划,经公司财务总监审批后,根据本制度第七条决策权限履行相关审批流程;
(二)针对每笔委托理财业务,事前考察受托理财机构的资金状况、财务状况等情况,并对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及风险性评估,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商讨方案,得出可行结论后,按照第七条的规定提交审批;
(三)负责与金融机构洽谈委托理财相关合同、协议,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签署相关合同、协议等工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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