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4
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明确内部审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通过对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评价和提出建议,促进改善企业运行的效率效果、实现企业发展目标。公司实施内部审计后,应当以法律、法规和企业战略、计划、经营和业务标准为依据,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审计部组织机构、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和协调下进行内部审计的日常工作,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审计部定期向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和高级管理层递交工作报告,汇报内部审计活动的目标、职权、责任、审计计划开展的情况,以及审计中的重要问题,包括重大风险披露、重大控制缺陷与改进事项、发现的舞弊情况以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高级管理层需要或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审计部设内控办、法务办及上市办处理日常工作。内控办负责内部审计制度的制订、组织与执行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内控办设主任(经理级)1 名为负责人,审计专员 2 名。审计部应当保持
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七条 审计部办理审计事项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和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承担,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企业的战略计划、预算及业务流程政策。
(二)掌握审计、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等相关专业知识。
(三)具有与所执行审计业务相匹配的经验。
(四)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职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
(五)能保持严谨的职业态度,保守其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第八条 审计部每年对内部审计人员实施专业及后续教育,保证内部审计人员具有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当内部审计人员缺乏全部或部分审计事项应具备的知识、技能或其他能力时,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用没有利益冲突、具有胜任能力的外部专家,公司保证必需的经费支持。
第九条 审计部和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应有的客观性、独立性和职业谨慎。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避免对自己提供咨询的事项实施监督和评价。
第十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应由公司予以保证,并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内容包括并不限于:
(一)遵循性审计:对公司、控股子公司经营过程中遵守相关法规、政策、流程、计划、预算、程序、合同协议等遵循性标准的情况作出评价。
(二)风险审计: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中的风险管理状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三)绩效审计:对公司、控股子公司经济管理效率和效果情况进行审计。
(四)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公司领导、部门领导及控股子公司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五)其他审计: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建设项目审计、物资采购审计等专门审计以
及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六)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建立与实施的内部控制是否能够为控制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的保证进行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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