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4
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同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过半数委员须为公司独
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提名表决通过。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由董事会
选举表决通过。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
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
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提名委员会的任职
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本规则的规定,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在改选出的独立董事就任前,原独立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公司应当自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提名的建议,
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予以搁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
有需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
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送达全体委员,但情况紧
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专人送达、邮件(包括电子邮
件)、电话、传真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主任委员负责发出委员会会议通知,应按照前条规定的
期限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主任委员所发出的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也可采用电话、
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