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4
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要求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和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公告信息,并按要求送达相关证券监督部门备案。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的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各职能部门、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三)公司可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四)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按规定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七条 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说明并公告,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办理。
第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应当在指定媒体上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定期报告的披露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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