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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微智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7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31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7 月修订)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
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同时对经理提名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提名的董事会秘书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过半数委员须为公司独立董事。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提名表决通过。

第五条 委员会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由董事会提名表决通过。

第六条 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
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
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
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予以搁置。

第十二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委员
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提名委员会会
议由召集人主持。

第十四条 委员会可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
方式。除《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委员会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做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三天向全体委员发出,但特别紧急情况
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六条 召集人负责发出委员会会议通知,应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出会
议通知。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召集人所发出的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也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两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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