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1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7 月修订)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提高决策效率,实现对公司财务会计工作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作为公司内部及外部财务审计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保证审计委员会规范、有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 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 告。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由董事会提名表决通过。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由董事会提名表决通过。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一届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
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即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六条 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审计委员会人数低于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规定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 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 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 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 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 其他应由委员召集人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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