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7-30 20:41:16 股吧网页版
智微智能:《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7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31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 年 7 月修订)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增强经营决策的透明度,保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董事会秘书岗位,是董事会考核、评价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岗位设置和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第五条 公司设立的证券法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部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诚信、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
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和离职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 3 年,可以连续聘任。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员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与董事会秘书签订聘任合同,约定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利、待遇、义务、责任、任期等事项,明确公司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七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1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股票上市规则》第 4.4.4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