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1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 年 7 月修订)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包括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须遵照本制度履行选
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大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
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声誉良好,在承担公司审计业务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四)熟悉并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公司审计委员会;
(二)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第七条 公司可以采用公开选聘、邀请选聘、单一选聘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
(一)公开选聘,指审计委员会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二)邀请选聘,指审计委员会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三)单一选聘,指审计委员会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
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九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
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作为提案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审计委员会直接向董事会提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向董事会提案时,同时提交上述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条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否定该提案。
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会提
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审计工作完成后,及时对会计师审计工作
情况及执业质量进行评价,评价意见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在董事会上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以评价意见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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