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四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四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四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一名。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或审议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或审议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以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的方式通知全体成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口头、电话或者其他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不受上述时间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战略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董事成员主持。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可以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
人。
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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