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四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四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 公司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务。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被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六)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兼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应以董事会秘书的身份作出。
违反前款规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该聘任无效。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规定的任一情形的,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聘任与解聘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为三年。
第七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正式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离职前,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职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交易所,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二章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制度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四章 履 职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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