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四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四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时,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非特指的情况下,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每个提名人的提名人数不能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独立董事的提名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 候选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候选人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合格的候选人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三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
股东在选举董事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乘以待选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按得票数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的当选。
第十一条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须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投票表决权数。
第十二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必须在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注明其投向该董事的投票表决权数。
第十三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表决权总数。只有其所使用的全部表决权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投票表决权总数时,该选票方为有效。
若该股东使用的投票表决权数小于其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差额部分视为该股东放弃表决权。
第十四条 公司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选举董事而采用累积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提供者应保证出席股东使用的投票表决权数小于或等于其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
第十五条 现场表决完毕后,由现场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现场得票情况。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以获得投票表决权数多少的顺序决定是否当选,得票多者当选。同时,每位当选董事获得的“同意”投票表决权数不得低于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七条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时,则按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一)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董事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二)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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