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四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四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四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的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三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四条 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严格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七条 公司暂时将闲置资产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时,必须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履行审批程序,签订使用协议,收取合理的使用费用。
第八条 公司按月编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杜绝“期间占用、期末归还”现象的发生。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执行负责人,财务总监为具体监管负责人,公司财务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审计部是日常监督部门。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责任,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在对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当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事宜进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就专项说明做出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的方式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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