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四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促进四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保证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四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负责人。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人,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六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公司总经理: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经理,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八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外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总经理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后,公司应与该等人员分别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不得随意解聘,在其违反公司章程、本细则及其他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需要提前解聘时,应召开董事会会议,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可解聘。
第十一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公司处于危难、紧急、重大变故或较大不利状态时,总经理不得提出辞职。
第十二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应提前向公司递交辞职报告,辞职报告应写明辞职原因。
第三章 职权和义务
第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党委会决定聘任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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