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明确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标准,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义务,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公司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但因会计政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财务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差错原因,认定责任,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以下问题:
(一)会计差错的内容;
(二)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
(三)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
(四)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
(五)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
以上书面材料应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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