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收集、快速传递、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或情形时,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其他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有关重大事项信息的知情人员。
上述信息报告义务人均负有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公司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内部重大信息的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总协调人,证券法务部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日常管理部门。证券法务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联络、收集和处理信息报告义务人报送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
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公司鼓励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参股公司按照本制度制订相应内部制度和流程。
第七条 为保证内部报告渠道的畅通,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以下简称信息报告联络人)。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将信息报告联络人人选及变更情况及时向公司证券法务部报备。
公司各部门还应从业务归口管理的角度,发挥指导、督促作用,负责汇总、审核各子公司的相关重大信息。
第八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所有信息知情人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九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认真、负责地传递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对重大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因瞒报、漏报、误报或不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信息报告义务,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司将追究信息报告义务人的责任。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通过公司证券法务部向董事会报告有关信息并报送相关资料,具体包括:
(一)公司及其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及决议;
(二)公司及其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三)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标准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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