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7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运作,确保
董事会合法、高效、规范地行使职权,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责,
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下设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其中独立董事 3 人。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不必是公司股东或其代表,凡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然人经股东会选举均可担任董事。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五条 董事每届任期 3 年,但因董事会换届任期未满 3 年的或因其他原因
去职的除外。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其中独立董事连任不得超过 6 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享有相关职
权,履行相关义务。独立董事必须忠实履行职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
第八条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
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由董事会制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按照《公司章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法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提案和通知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十一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法务部应当充分征求
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
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第十三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法务部
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证券法务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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