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7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
辞职、被解除职务、退休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以及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
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上市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四条 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下
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应当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相关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董事会选举
产生新一届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之日自动离职。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并按照本制度
第三条规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出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所规定应当免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情形时,公司将按规定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向
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基于诚信原则、以确保公司运营不受影响为前提,完成工作交接。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间
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对其在任职期间作出的未履行
完毕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公司可以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部分或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
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结合事项的性质、对公司的重要程度、对公司的影响时间以及与该董事的关系等因素综
合确定,但不得少于 2 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三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