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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6 17:33:09 股吧网页版
胜通能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7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
实现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有效监督,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
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
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
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存在法律法规、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辞职后应当继续履职的情形,
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 《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公司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
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委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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