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障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遵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人。
第二章 董事会组织结构
第三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本规则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
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主要职责及解聘情形由《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规定。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董事会会议和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二)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
(三)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 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五)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 发生紧急情况时,总经理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按照本议事规则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十一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公司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的,可豁免前述会议通知期。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和地点;
(二) 会议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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