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任何职务。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提名前尚未取得的,应当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信誉。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本工作制度规定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 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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