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办法。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占用公司资金”(以下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
应当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
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非公允的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含委托贷款);
(四)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五)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六)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有悖商业逻辑的情况下
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九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如有必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与具体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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